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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抓包:勞工加班換補休罰百萬 條文漏了寫?

#勞基法 #勞工 #行政院 #補休 #罰則 #政策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勞基法此次修法,將勞工加班後可以換補休入法,行政院對外表示,換補休必須勞工同意,否則可以罰百萬,但網友「不禮貌鄉民團」抓包指「民進黨這次出大包了 」,修改勞基法,竟然忘記把罰則寫入法條裡,32-1條從頭到尾沒寫『違反勞工意願視同未給付加班費』或『違反勞工意願者不適用此法』。勞動部表示發布新聞稿澄清,指若勞工不同意補休,就是要給加班費,違反未給加班費條文,可處2-100萬元。

勞工加班狀況一年比一年嚴重。圖為台北街頭辛苦的上班族。(記者侯永全/攝影)

勞動部表示,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該法第32條之1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所以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就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可以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並沒有疑問。

不過「不禮貌鄉民團」認為,退一步來講,沒給加班費會被罰款,本來就存在的罰則,也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

但是違反勞工自身意願,強制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則是企業刻意使用手段逼迫/詐術隱瞞勞工自身該享有的權利,竟然沒有追加罰則,只是依照原本的『未給加班費』來處罰,豈非鼓勵企業盡可能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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