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因疫情導致無法返台的民眾,被強制遷出戶籍,地價稅就會由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變成一般用地稅率,兩者至少差4倍。假設今年有遇到此狀況,必須在民國112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12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除需符合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外,尚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指出,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也可按2‰稅率課徵。另外,經核准按2‰稅率課徵者,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民眾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無法返台,導致戶籍於在民國111年2月1日遭戶政機關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將從11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111年仍可適用2‰稅率。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解釋,民眾只要在112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財稅局核准後,112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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