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即將結婚的夫妻,若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婚後若沒做好設籍動作,可能要繳地價稅時,將被課徵非自用住宅地價稅。稅捐處指出,若夫妻婚前各自擁有1處自用住宅用地,婚後其中一處須有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二處才能同時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婚前各有房產的夫妻,婚後只要做好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就能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根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之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高雄市稅捐處解釋,若婚後自用住宅用地只有本人設籍,無上述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其中一處不符規定,將改適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至於持份的土地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符合這樣的條件,即便只有土地面積3分之1的持分比例,也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