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夫妻互為生活代理人,哪些財務的支出可能逾越日常家務範圍?律師陳志峰指出,買賣不動產、股票、買保險等都有風險,交易前最好能和另一半協商。
現代家庭,不管是主婦或「煮夫」,都是互為代理人的關係、可代管對方財務。
陳志峰表示,民法規定婚姻的普通效力有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及共負家庭生活費。所謂日常家務,通常包括生活開銷,如水電瓦斯、伙食、子女教育、醫療費等,另一半都可代為決定支出。過去曾有丈夫多年未歸,妻子賣房子籌子女醫藥費,被認定是日常支出的案例。
在法院的見解裡,可能碰到「紅線」的是買賣不動產、股票、買保險或終止保險,另外像買鑽戒、黃金等個人奢侈品,因支出動輒數十萬或數百萬元,都不算日常家務範圍。
陳志峰指出,夫妻因工作地點或其他因素長時間分居,或是互信不足形同陌路,在代管對方財務、遇有重大支出時,最好先知會、協商、告知「家中大事」,取得共識後再決定,且最好保留單據或是匯款證明,免得日後各說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