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因應司法院在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針對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行政院會今(2021)年4月中通過該條文修正草案;12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土地稅法》條文修正案初審,過程順利、幾乎都照政院版通過,不需要黨團協商將直接送二讀及三讀。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原先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若移轉卻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去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修正第39條第2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立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土地稅法》條文修正案初審,過程順利,不需要黨團協商將直接送二讀及三讀。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的租稅對待趨於一致;此外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也可適用上述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12日財委會中進行相關條文修正初審,其中民眾黨提案修正《土地稅法》第20條,內容為公有土地供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可免徵地價稅;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考量現行各地方政府已依《住宅法》22條相關規定、訂定自治條例,建議不要增訂。對此,民眾黨團也同意財長建議,不堅持增修。
而立委林楚茵則提案修正《土地稅法》55條之1,財團法人受贈土地如有下列違規事項,包括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或有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者,就要追繳應納的土增稅、並處以土增稅額「2倍以下」罰緩;該提案也獲各黨團同意,照案通過納入。
立委郭國文指出,此次《土地稅法》條文修正案初審順利,幾乎都照政院版本通過,不需要黨團協商,將直接送院會進行二讀及三讀;另外也定明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切合稽徵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