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台北報導
宋秀玲解釋,目的是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行政罰法立法意旨,更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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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秀玲指出,土地稅法部分第54條修正內容,土地買賣未辦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的處罰,修正前是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的2%罰度;修正後則是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的罰度。
宋秀玲提到,如果民眾出售土地,土地出售人是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那賣方賣給買方後,尚未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之前,買方就再行出售時,是要被處罰的。過往是固定比率處罰,如今修正成有彈性空間,會看個案違章情節來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