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因應大法官釋憲,財政部修正《土地稅法》,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在被徵收前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法已三讀並經總統公布實施,列管案件接下來將可依規定申請退稅。財政部近日也完成子法預告,明訂地主向需地機關申請證明所需檢附文件。
配合土地稅法修正,財政部已完成預告「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近期將發布實施。根據預告辦法,非都市土地地主要向土地需用機關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買賣、贈與契約書、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若為法人則為法人登記文件)。
財政部修正《土地稅法》,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在被徵收前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