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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土地兩種制度?「此法條」修正扭轉課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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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因應司法院在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針對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因此財政部進行檢討並展開相關條文修正,近日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施行。長期關注居住與土地正義的立委張其祿指出,這是「一種土地兩種制度」的問題,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有其必要性。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原本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若移轉卻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土地稅法》針對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立委張其祿認為是「一種土地兩種制度」的問題。示意圖/新北市城鄉局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規定,主要是因應過往有建商為了在法定期限內保住建照,而將還需要審查的事項「胡亂」送件。圖/新北市城鄉局
 
因此這次《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為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也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表示,為了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切合稽徵實務。
 
張其祿指出,原先法條的規定,使得同樣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時會因為是否為都市計畫土地,有不同的課稅標準,形成「一種土地兩種制度」的問題,大法官認定這樣的法制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財政部官員表示,有關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將依修正條文的授權規定,近期會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讓社會易於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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