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因應司法院在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於今(2020)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修正第39條第2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全國目前共有761件被指定為交通公設用地的非都市土地移轉案件,其中以台南市件數最多。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原先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公設用地,被徵收前移轉卻須徵土地增值稅,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示意圖/取自PhotoAC
因此財政部在去年8月中先廢止解釋令,並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商議,也在今年已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且修法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從今年9月9日至11月9日止,後續將報呈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希望可如期在大法官解釋所給予的2年內、也就是2021年7月4日前完成。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從去年廢除相關解釋後到今年6月底,全國共有761件被指定為交通用地、公設用地的非都市土地移轉案件須申請復查,其中台南市245件最多,其次為桃園市130件以及雲林縣105件,未來修法完成後這些案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賦稅署官員表示,這些非都市土地被指定為提供公共設施、交通用地使用,包括特地目的事業用地、水利、公園遊憩、學校等公共用途等,在徵收前移轉都可比照都市土地免課徵土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