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因應司法院在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在去(2020)年9月9日就預告修法草案,修正第39條第2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行政院會議15日討論通過該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後續將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希望儘速完成修法。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原先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若移轉卻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修正草案,已獲行政院通過,財政部後續將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希望儘速完成修法。圖為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行政院
財政部在2019年8月先廢止解釋令,並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商議,也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去年並辦理修法草案預告,希望可如期在大法官解釋所給予的2年內也就是今年7月4日前完成。
15日通過的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的租稅對待趨於一致;此外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也可適用上述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非都市土地被指定為提供公共設施、交通用地使用,包括特地目的事業用地、水利、公園遊憩、學校等公共用途等,在徵收前移轉都可比照都市土地免課徵土增稅。而到今年3月,全國共有1628件被指定為交通用地、公設用地的非都市土地移轉案件須申請復查,其中又以台南市、桃園市及雲林縣的件數最多,未來修法完成後這些案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檢討《土地稅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定明地價稅的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切合實務需要,財政部也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盼儘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