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法院拍賣的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官員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權利人或義務人應在收到稽徵機關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權益是互相衝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實質效果,僅是延緩課徵,並非就該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可以免除,因此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土地承受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負擔。
官員表示,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如准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不利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與《民法》代位權的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有所不同,所以法院拍賣的農地,債權人無法代位申請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