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經在2017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將在今年6月27日施行。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成機表示,租賃專法提供租賃雙方6大權益保障,包括房客押金負擔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未盡修繕房客可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等。
▼租賃專法6月底正式上路,房東房客權益保障提升。(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在強化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部分,王成機說,除了押金限制之外,租約到期時,有退還押金的保障;遺留物處理程序則可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等。至於有毀損不為修繕、賠償或長期療養需要等,房東或房客也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專法也規範房東有提供真實資訊的義務,並賦予受託刊登租屋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應查證租賃住宅的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至於租賃糾紛地調處,房東、房客可向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免費調處住宅租賃爭議。
王成機也說,未來房東也可透過專業代管或包租服務處理繁雜的租屋事務,減輕出租負擔,而「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預計下半年也會隨著租賃專法實施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