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理國/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內政部表示,該條例有6大措施落實立法良意,並搭配2大配套,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成員之非營利團體,在發生糾紛時即時提供協助,加速糾紛處理效率;政府也將規畫設置租賃諮詢平台,提供租賃事務諮詢服務。
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專法」,除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外,房東將房子委託給代管、代租業者有所得稅優惠。(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
現行租賃住宅市場權利義務不清,讓租賃雙方易生糾紛,內政部表示,該管理條例以6大措施規範租賃權益。包括明定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出租人於簽約前應說明租賃期間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保持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如出租人未於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
「二房東」、也就是轉租人轉租時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向次承租人出示相關書面文件;出租人在特定情形下,例如承租人毀損不修繕或賠償、出租人收回重新建築時,得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在特定情形、如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時,得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租賃契約消滅時,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遺留物限期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且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為使租賃雙方獲得協助資訊及提升租賃糾紛處理,條例也提出2大配套措施。第一,由政府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成員之非營利團體,並由該團體提供租賃事務處理之專業諮詢(貸款、保險、法律)或教育訓練給出、承租人,以提高出、承租人處理租賃事務能力。並可協助出、承租人進行專業協商,在發生糾紛時也能即時給予協助,加速糾紛處理效率。
第二,若住宅租賃案件發生糾紛,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時,由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角色,且免收調處費用,政府也將規畫設置租賃諮詢平台,提供租賃事務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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