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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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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李冠霖/整理報導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

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專法」,除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外,房東將房子委託給代管、代租業者有所得稅優惠。(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專法」,除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外,房東將房子委託給代管、代租業者有所得稅優惠。(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

行政院為解除龐大的租賃族群遇到的困難,如租屋者遇到的廣告資訊不真實透明、沒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租賃住宅缺乏專業化經營管理,屋主也因管理事務繁雜、管理成本高等,導致住宅閒置,才進行此次提案。

三讀條文明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按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就房客的保障而言,條文明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對房東而言,條文規定,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條文明定,出租人提供的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受託刊登廣告的媒體若明知住宅面積、屋齡、樓層、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租賃服務業者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部分,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未申請登記證即開始營業、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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