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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目的徵地 不得轉賣私人 美河市開發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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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監察院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743號解釋,認同監察院的法律見解,台北市政府當年以蓋小碧潭捷運站的名義,徵收人民土地後再與建商合作,興建美河市大樓轉售,違反《大眾捷運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本釋憲案雖然只是統一解釋,但大法官會議表示,美河市案被徵收地主可以據此聲請再審,但法界人士指出,北市府在25年前徵收土地,地主當時未提起訴願也已領完補償,現在就算打官司,恐也將罹於時效遭判敗訴,得到的只是沒有實質效益的司法正義。

這起案件導因,1991年北市府為了興建台北捷運新店線,徵收新店大坪林段的多筆土地做為捷運場站用地,當時被徵收的地主都只知道要蓋捷運,直到1999年北市府才公告核定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地主才驚覺被徵收的土地用來蓋住宅,北市府以公共利益為由徵收土地,卻與民間企業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第6與第7條規定。

2012年監察院接獲陳情進行調查,提案糾正北市府,並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單位確實檢討改進,但行政院認為當時內政部及交通部核准該徵收案,是因《大眾捷運法》第7條的聯合開發規定可與第6條,一起併行徵收使用。

隔年,監察院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會議對兩院間法律見解不同,進行統一解釋。大法官會議歷經2年多昨日作成解釋,認同監察院的看法,政府與民間進行的聯合開發案,須事先公告讓地主決定要不要參與徵收,不可魚目混珠用蓋捷運為由,強徵民地。

大法官會議也指出,依據交通目的所徵收土地,聯合開發後再轉賣作私人使用,目前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由於這部分涉及土地徵收具有高度公益性,必須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規範,不可以行政命令逕行訂定,也就是說美河市大樓的土地轉賣給私人,欠缺法律依據。

陳碧玉、黃璽君大法官則是提出不同意見書,陳表示聯合開發與捷運場站徵收可以併行,況且本解釋出爐後,相關爭議未解決,無法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黃也認為監察院就調查中案件,如果認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見解錯誤,可以逕行糾正、彈劾,不須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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