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法務部發函交通部和內政部指出,台北市政府以聯合開發方式徵收美河市土地如須移轉私人(建商),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應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始得為之;台北市政府開發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法源依據為大眾捷運法,但該法並無授權的規定,全案有違憲之虞。
台北市政府開發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法源依據為大眾捷運法,但該法並無授權的規定,全案有違憲之虞。(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法務部在函釋中指出,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規定,凡是涉及人民財產權利的限制及權利義務分配事項,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也就是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是法律授權子法明文規定。
然而,美河市開發案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大眾捷運法並未明文規定可移轉給私人,也沒有授權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明定,台北市政府自行將徵收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已違反大法官解釋,涉及違憲。
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有99%的土地面積是捷運局以徵收方式取得,但雙方權益分配卻不合比例,造成台北市政府損失100億元。
監察院認定台北市政府有圖利建商日勝生之嫌,前年提出糾正;台北地檢署也在去年底將市府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和前四課課長王銘藏二人收押。
法務部指出,台北市政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的開發,不論是「聯合開發」或「合作開發」案件,若案件的基地遴選範圍、劃定標準及開發成本估價與權益分配過程的檢核機制,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或主管機關與私人或團體間權利義務分配者,即有「授權明確性原則」的適用;也就是說,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授權子法明文規定。
法務部函釋指出,以徵收方式取得的開發土地移轉給私人,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或「開發土地之分配方式」兩種情形,不論是哪一種方式,大眾捷運法並沒有就此規範,也沒有授權子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