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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報到文件要求「太超過」 北市勞工局:雇主不得逾越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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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勞工到新公司報到時,公司人資通常會要求新人簽署報到文件跟繳交相關資料,但若訂工作規則,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甚或會計、人事或總機人員都要,未提供就解約。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此顯然於法無據,不得逾越法令、需索無度。

「雇主要求員工必須提供的相關文件,是否法有據?」這是勞工所提出的疑問。陳信瑜表示,許多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員工除須提供基本資料外,最常見的就是「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書」、「退伍令」等,但卻出現規定,「如未提供,視同解除雙方勞動契約」;事實上司要求員工所提供的資料,必須與工作相關,或是法有明訂。
 
新人報到文件要求「太超過」,北市勞工局:雇主不得逾越法令。圖/台北市勞工局提供新人報到文件要求「太超過」,北市勞工局:雇主不得逾越法令。圖/台北市勞工局提供

陳信瑜提醒,雇主要求員工提供的資料,應尊重員工的意願,不可逾越法令規定,像是要求保全人員提供良民證,就是合法的,但若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良民證,包括會計、人事或總機,則於法無據。

陳信瑜說,雇主訂定工作規則時,應以一般性且全體員工適用的內容為主,若是與工作相關的資格證明書、文件或良民證,建議可訂於雙方的勞動契約中。

陳信瑜呼籲,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他的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及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工作規則訂定的內容,以不逾越法令規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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