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近年不少房東為了方便收取租金,多改採匯款或轉帳方式,但也常有人疑惑:「房客已經用匯款繳房租,房東還需要繳印花稅嗎?」
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規定,凡因收取款項而開立的收據、簿冊、摺本等憑證,均屬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金額按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因此,若房東收租後另行出具收據、收款證明,或以簽章方式確認收款事實,即可能產生印花稅義務。

不過,稅務局也表示,若房客每月直接以匯款方式支付租金,並以匯款單據或轉帳紀錄作為付款依據,而房東未另外開立收據或簽署收款證明,則不須再繳納印花稅。
也就是說,是否需要課徵印花稅,關鍵並非支付方式是現金、匯款或轉帳,而是在於房東是否額外出具具有「收據性質」的文件。舉例來說,有些房東習慣在租賃契約附件中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填寫收款金額,並加蓋印章或簽名作為收訖證明,這類情況同樣可能被認定為銀錢收據,依法須按金額千分之四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若採銀行匯款方式收租,可直接保留匯款或轉帳紀錄作為付款憑證,避免因額外開立收據而增加印花稅負擔。此外,也應留意租約附件或收付款紀錄上的簽章內容,避免因日常習慣性的簽收行為,被認定為正式收據而衍生補稅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