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宜蘭報導
每年五月是房屋稅正值開徵期間,宜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邱明芳接獲一位李先生來電,為什麼房屋明明為自己住且符合戶籍登記,卻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邱明芳調查後發現,房屋原來是李先生的母親所有,但母親過世後,李先生於114年10月2日辦理繼承登記,但他未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115年適逢假日順延至115年3月23日)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申報供自住使用,因此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這是一則非常實用且重要的稅務提醒!邱明芳說,許多民眾在處理房屋繼承、買賣或受贈後,常常會誤以為只要自己有設戶籍且繼續住在那裡,房屋稅就會自動維持原本的「自用住宅」稅率,結果因為漏掉重新申請的步驟,導致白白多繳了非自住的稅金。
為什麼房屋明明為自己住且符合戶籍登記,卻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圖/Google Map

邱明芳提醒大幾個核心觀念:房屋產權變更,稅率必須「重新申請」,無論是因為繼承、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導致房屋的「納稅義務人」改變,舊有的自住稅率不會自動延續;新屋主必須主動向該房屋所管轄的財政稅務局重新提出申報,審查通過後才能適用較優惠的「自住住家用稅率」。
邱明芳指出,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的房屋稅優惠,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無出租、無營業: 房屋必須純粹作為住宅使用。設籍與實際居住: 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必須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戶數限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擁有的自住房屋,總共必須在 3戶(含)以內。
關鍵申報期限為3月22日,法定期限為每期房屋稅開徵的 40日以前(原則上是每年的 3月22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逾期影響: 如果錯過了當年度的申報期限(例如案例中的李先生),當年度就會被課徵較高的「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等到次一年度才能開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如果自身或身邊親友最近剛辦理完房屋過戶或繼承,請務必再次確認是否已經向當地稅務局(如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出自住稅率的申請,以免讓自身的荷包失血!邱明芳提醒,納稅義務人無論是繼承、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致變更納稅義務人,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新納稅義務人應重新提出申報並經審查核准後,房屋才能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