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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收租注意!多做這慣性動作恐繳千分之四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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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出租房屋收租金,即使是透過匯款或轉帳,仍可能觸及印花稅課稅規定。財稅局提醒,關鍵不在於租金的支付方式,而在於房東有沒有在書面文件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若留下書面紀錄,就可能構成應稅憑證。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屬於「銀錢收據」性質的書面資料,包括收據、付款回執、租金收款明細等,只要載明實際收款金額,並由收款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就需按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由立據人,也就是房東,負責貼用並負稅務責任。
 
 

 

財稅局提醒,印花稅的課徵重點在於是否有書面收款紀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稅局提醒,印花稅的課徵重點在於是否有書面收款紀錄。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房東在租賃契約書附件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逐月記載租金金額並簽章,或另外開立收據給房客,即使實際是透過銀行匯款收到租金,仍會被視為具有「銀錢收據」性質,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反之,若僅是單純轉帳或匯款,房東未在契約或其他文件上留下任何收款紀錄與簽章,就不構成收據性質的憑證,不須課稅。
 
想合法節稅,財稅局建議,可改用票據(如匯票、支票)支付租金,並在契約中註明票據名稱與號碼,藉此排除書面收據的要件,自然無須貼繳印花稅票。
 
財稅局強調,印花稅的課徵重點在於「是否有書面收款紀錄」,而非單純的付款方式,提醒房東們在收租時多加留意文字與簽章紀錄,避免因習慣性動作而不小心違規補稅甚至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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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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