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己由/台北報導
75歲彭姓老翁,3年前在陽明山公園大屯瀑布區內流水區平台靜坐,起身時因石頭不平且濕滑,不慎跌倒造成右手腕骨折,彭提出國賠訴訟。台北地院認為,河川、石塊等,若是由權責機關規畫管理供公眾使用,縱屬自然形成的狀態,仍應認定是公共設施,判決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處應賠償2萬8754元確定。
老翁在陽明山內滑倒獲國賠2萬8千元。(截取自維基百科/Bernard Gagnon攝)
依北院見解,公園內的石頭、河川等自然形成的狀態,如果是由公部門權責機關規劃供公眾使用,就算公共設施,權責機關就有管理義務,如規劃不當或欠缺管理,造成民眾受傷或其他損害,都得負起國賠責任。
彭男是在2012年3月22日在陽明山公園的大屯瀑布區遊玩後,在瀑布區內流水區平台靜坐,起身時因平台大小石頭高低不平,且青苔濕滑,不慎滑倒造成右手腕骨折。彭去年提出國賠訴訟,要求北市府公園處賠償50萬元。
公園處認為,事故地點河流、石塊是自然生成的景觀,不是公有公共設施,不該負起國賠責任,台北簡易庭一審判決彭敗訴。案經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以自然的狀態供公共使用的公物,如河川、湖沼、海岸等,如是由責機關加以規畫管理,並供公眾使用時,縱認屬自然形成的狀態,仍應認定是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