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侯俐安/台北報導
明年3月起,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將可合法載幼童。交通部14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2條,年滿18歲的駕駛人可以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安裝合格兒童座椅之前座椅,可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且重量15公斤以下幼童為限;後座可以1歲以上、6歲以下且重量22公斤之幼童為限,不過若民眾使用不合格座椅搭載幼童,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300至600元罰鍰。
此外,為讓警方執法時可一眼辨識,民眾在自行車加裝安全座椅時,必須申請合格標章並逐車標示,才能附載幼童行使道路。根據交通部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23修正草案,合格標章長寬各3公分,必須為白底、黑字,第一碼至第三碼TBB代表腳踏自行車、TEA代表電動輔助自行車、TCS代表自行車兒童座椅,第四碼至第十碼為合格標章序號。
明年3月起,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將可合法載幼童。示意圖/摘自Pixabay
現行法規自行車不得載人,否則可依道交條例處300至600元,但路上仍可看到父母騎自行車載幼童,警方多半勸導不開罰,不過去年已有立委提案修法,開放年滿18歲自行車駕駛人可載幼童,交通部同意修法方向,並建議前座椅、後座椅可附載幼童年齡及公斤數應做更細緻的劃分,兒童座椅也要符合國家標準。
交通部為此召開多次會議協商,14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條文及附件23草案,增訂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可附載一名幼童,年滿18歲駕駛人使用合格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安裝合格兒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且重量15公斤以下幼童為限;後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6歲以下且重量22公斤以下幼童為限。
草案也明定,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標示合格標章後始得附載幼童行駛道路。所謂「合格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自行車兒童座椅」,則是指符合附件23規定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製造商及進口商,應於其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中加註附載幼童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