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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修正 許可證展延原則3~5年 重大違規例外

#政策 #空汙法 #賴清德 #環保署 #李應元

記者張語羚、陳鷖人/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14)日拍板《空污法》修正草案,確認許可證展延效期原則為3~5年,若有重大違規則可例外少於3年。環保署長李應元表示,中央將訂定子法讓地方政府據此判定廠商是否違規,達到「地方權責沒限縮、廠商權利有保障」的雙重平衡。

空污法修正重點。(中國時報)

《空污法》修正草案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之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管制、有害污染物管制,並擴大污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之管制等,將建構更完整空氣品質管理制度,有效防制空污、維護國民健康。

中南部縣市首長日前拜會賴揆時主張,許可證展延效期應從3~5年下修為2~5年,昨院會通過原則維持3~5年,若在首次許可證效期5年內有重大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5年、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內等3項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可例外核發3年以下效期許可證展延,預計《空污法》修正案通過後半年內訂定子法明定例外定規定。

行政院預計21日將端出空污防制行動方案,延續前閣揆林全時代提出的「14+N」空污防制策略。李應元表示,納入協助農民使用益生菌快速溶解稻草,減緩稻草燃燒產生的空污,船舶駛入港後應限速,降低燃油排放量等全面改善空污。

李應元說,原定108年底前要讓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從每立方公尺22微克降至18微克,改善比例達18.2%,《空污法》新制通過後有望在108年年中提前達標。

空污法修正內容包括提高工廠行政罰最高到新台幣2000萬元,提高20倍;不遵行命令的負責人要提高刑責至3年有期徒刑;加速淘汰老舊車輛;空污基金中移動污染源空污費2成撥給地方政府;對於污染物有明確管制,將交通以外移動污染源擴大納管(例怪手、山貓等機具)空污排放標準要考量健康風險;在空間上,新增空氣品質維護區(空品淨區,共61處),也規定靠岸船舶要改用岸電等。

此外,環保署與經濟部採「會同」或「會商」爭執不下,空保處長蔡鴻德表示,未來總量管制區,緊急防制辦法發布等均採「會同」機制,其餘皆為「會商」。換言之,未來面臨供電緊急時擬刪除燃氣「天花板」時,應有環保署連同經濟部的雙重同意才可啟動。經部政務次長龔明鑫也指出,《空污法》修正草案賦予中央一致性減煤原則,有望避免各縣市「競爭」減煤造成供電穩定的風險,「這個縣市減多少、另一個縣市減更多」。

張語羚、陳鷖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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