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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安心過好年? 租屋族必須了解的4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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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簡蕭羽濤/整理報導
 
房價失序,讓越來越多人高不可攀,「以租代買」成了普羅大眾唯一的出路,隨著租屋市場蒸蒸日上,所衍生出的糾紛也日益增加。根據崔媽媽基金會統計2014年1~11月全台租屋糾紛的件數,高達2154件,平均每天發生6件以上。有雜誌列出了幾種狀況,如果租屋族想在過年後找房,可以先學會如何自保,放假之餘,也能安心過個好年。
 
租屋族找房子前得先掌握幾種狀況,才會懂得該怎麼保護自己。(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買屋賣屋租屋實價登入情境照。(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1.房東有修繕房屋的責任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長曹筱筠在Smart智富月刊中表示,除非雙方有在契約上明訂修繕責任的歸屬,否則不論軟、硬體都是要由房東負責修繕。如果房東不處理,房客可以自行修繕並於下個月租金中扣除費用。包租公律師蔡志雄則表示,修繕問題原則上都是房東負責,但如果契約特別約定某些部分由租客負責修繕,則雙方應照契約行事。太平洋房屋法務室律師蔣美龍提醒,若房東修繕過程中有損害房客的財務,房客可以要求賠償,但記得要舉證。
 
2.房東未經同意不得進屋
 
有時候房客租約快到了,因不打算續約,有些房東會不斷帶新的人進屋內看屋,讓房客心理不太舒服。蔣美龍表示,依法來說,房客擁有房子的使用權,如果房東未經同意就帶人進入,房客可以依《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提告,房東就有刑事責任。曹筱筠也建議,房客在不破壞房子和門片結構的前提下,可以把門鎖換掉,但舊的門鎖必須要保留並在退租時還給房東,以免產生糾紛。
 
3.不定期契約仍具有效力
 
通常租約屆滿後,如果雙方情投意合決定續約,但雙方並未簽訂新合約,這時原先簽訂的契約就會變成「不定期契約」。蔣美龍表示,不定期契約仍具有法律效力,裡面的承租條件,房東也不得任意更改,房客也不用擔心會被趕走。因為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除非發生以下狀況:1.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2.房客違反租約,轉租他人。3.房客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4.房客以房屋做違反法令之使用。5.房客違反租賃契約。6.房客損壞房屋或附著財務,而不賠償。如果出現這6種狀況,房東才能收回房屋。
 
4.新屋主不能打破舊租約
 
租屋族如果遇到承租的房子,換了「新東家」,不要怕會被趕走、提高租金,因為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中,一切都有保障。蔣美龍表示,房屋買賣並不代表租約終止,新的屋主不能打破原本的租約條件,要求房客搬家、提高租金、任意變更條約內容等等,這些都是不合法的行為。但他也提醒,如果租約是「不定期契約」,或是租期超過5年且未經公證,這2種狀況是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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