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鍾維軒/台北報導
立法院去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停車場法」修正案,規定公有停車場應設置專用電動車格。有電動車主投訴,目前北市停車場只有優先車格,導致時常沒位置充電,向停管處申訴也毫無做為;停管處回應,中央還在訂定細則,全台各縣市都在等,且充電車位實施差別費率,未充電每小時都會加收費用,避免燃油車占用。
現行停車場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同時規定不得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違者將罰600元至1200元罰鍰。
電動車主李先生表示,雖然中央規定要有電動車「專用」車位,但台北市的公有停車場,還是能看到不少燃油車停放在電動車位,因為停管處根本還沒有把「優先」改成「專用」,申訴後,停管處卻聲稱,因為中央還沒規定設置比例,因此無法排除非電動車輛停放,找員警處理也愛理不理。
李先生還說,有不少燃油車主,一停就是4、5天,怎麼說也沒用,對方寧可繳多一點,也不願把車移開,讓很多電動車無法充電,影響車主權益。
對此,北市停管處坦言,中央目前還在訂定相關細則,全台灣各縣市都在等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好,其實他們也要持續找各縣市開會討論,瞭解電動車實務上有哪些樣態,比方說充電多久會離開,如果充滿電沒離開是否要罰錢等,但這些都不是定案,至於中央何時會把細則處理完,停管處說沒有確定時程。
停管處表示,目前遇到電動車優先車位被占用,還是以勸導為主,但現在有實施差別費率,如果沒有充電,無論是電動車或燃油車,每小時停車費都會加收20元,所以非電動車不太會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