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界良/台中報導
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發回更審理由中指出,通過大埔徵收案的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10次會議中,平均1件案件只審查4分鐘,連基本資料、需地機關之主張與理由等都不足以釐清,遑論「實質討論」與「具體審酌」,且未依規定到現場勘查,未對是否具公益性、必要性與符合比例原則作明確審議,成為敗訴的重要關鍵之一。
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發回更審。圖為大埔拆遷事件,張藥房原址。(翻攝自Google Map)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王茂修指出,合議庭審視土地徵收協議價購與說明會的會議紀錄全文,縣府當天僅是「綜合答覆」參加者的提問,並「告知」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並未與參加地主進行實質的價購協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指出,內政部所提徵收案「初審意見」中,辦理原因原記載為「為配合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用地取得需要」,與縣府報請徵收目的「為開發新社區及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發展需要」不相符,是否有初步審查已有疑義。
此外,國科會在102年7月聲明澄清,該地並非竹南科學園區範圍,亦非竹科管理局所開發,且未將大埔納為竹南科學園區擴廠之計畫,徵收必要性令人質疑。
合議庭也認為,內政部做出徵收處分,並未權衡徵收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特定事業區所必需?是否盡量減少土地損失?是否盡量避免耕地?且所徵收的土地大部分是特定農業區等,因此審結判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4戶勝訴,內政部應撤銷土地與建築物徵收,拆除建物的行為同樣違法。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彭秀春等4戶請求返還土地部分,因他們的土地已供道路使用,或已因抵價地的分配而歸他人所有,客觀上已無法返還,且請求返還土地的對象應是縣政府,而非內政部,此部份判敗訴。
陳文彬等20人因已由縣府發給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完成補償程序,並已接受專案讓售,再要求撤銷徵收,有違誠信原則,合議庭予以駁回,但內政部、陳文彬等人仍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