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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紛爭 出勤紀錄須勞雇雙方共同確認

#地方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工時 #加班費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必須以紀錄至分鐘,由於事涉工時及加班費計算,勞雇雙方錙銖必較,鑑於第一線勞檢員對出勤紀錄認定爭議多,雇主也備感困擾。為了減少紛爭,勞動部決定研擬出勤紀錄行政指導原則,明定出勤紀錄應該由勞雇雙方共同確認,減少紛爭。

勞基法規定趨嚴,各界反映執行率不佳,為了確保勞工權益,勞動部今年以來大幅提升勞動檢查量能,光是今年上半年勞動條件檢查達3萬多場次,裁罰數量達到5000多件,增幅驚人。隨著勞檢能量加大,第一線勞檢員不只負荷大增,各類爭議驟增,尤以出勤紀錄認定,問題最大。

勞動部表示,舉凡勞工是否超時工作、加班費計算、職災認定,甚至全勤獎金,出勤紀錄都是重要依據。勞基法去年修法,加重雇主保存出勤紀錄罰則,由2萬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出勤紀錄若登載不實,處罰2萬至30萬元。

勞動部已於去年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也就是說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在外工作者的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已有參考原則,反而固定工作地點勞工如何計算工時,除了出勤紀錄外,無相關參考準則。

勞動部表示,固定場所勞工看似工時較易認定,但是一般企業不會下班時間到就趕人,勞工難免也會下班後留在公司處理私務,如果單以刷卡紀錄認定工時,難免有出入。例如下班前剛好接一通電話,講了很久後才去刷卡下班,到底算不算加班?晚上有約,空檔留在公司打電話,可能談到公務,也可能純聊天,如何計算工時?各類狀況都有,但誰說了才算?

官員表示,目前正訂定出勤紀錄指導原則,做為勞檢員及勞雇雙方規範,其中針對目前出勤紀錄只由人資單方面確認,改由勞雇雙方共同確認。為免時間過久,雙方不易確認,也希望訂定一定時間出勤紀錄,交由勞雇雙方確認,例如是否每周刷卡紀錄,應有勞工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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