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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 禁止連上7天班

#理財 #連續上班 #勞基法 #工時 #加班費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8月開始,勞工連續上班超過6天就是違法!《勞基法》第36條中雖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但因內政部在民國75年的「7天內例假可協商挪移」的函釋,讓有員工出現連上12天班的極端情況,勞動部昨正式公告廢止這項函釋,8月起生效。

8月起禁止連上7天班。(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行天宮、松江南京交通繁忙,是上班族的重要聚落。(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廢除這函釋,主要是因為行政院昨在審查周休二日時,再次提到這項函釋。經過整體考量後,外界疑慮這麼多、台北市勞動局也發函給勞動部要求廢止,勞動部在經過檢討之後,認為配合這次推動全面周休二日、《勞基法》36條的修訂一起來調整;也就是,未來希望勞工每7天應有1天例休,休假日能固定間隔6天,避免再出現連上12天班的情況。

廢止這項函釋後,就算是雙周彈性工時的公司,也須回歸《勞基法》第36條。黃維琛指出,現在只剩下符合法定程序實施4周彈性工時的公司,也就是符合《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者,因不受第36條之限制,才有可能有連上12天班的情況,「但2周內至少有2日例假」。

而目前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一的指定行業,包括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法律服務業等40種行業。

內政部在民國75年的「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指出,勞工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天為1周期,每1周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但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可在周期內彈性調整,因此先前出現有雇主要求勞工連上12天班,卻不違法的情況。

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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