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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加班?雇主未拒絕 要給加班費

#勞檢 #工時 #加班 #加班費 #勞基法 #政策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7大勞檢地雷SOP 以有無提供勞務為認定基準

勞動部宣示今年勞動條件勞檢目標是6萬場次,是史上最高目標,為減少與企業認定爭議,勞動部針對企業俗稱的七大「勞檢地雷」訂出標準程序SOP,針對勞檢實務常見的認定爭議,如所有員工上下班時間都一致、勞工自願加班、以及下班滯留公司等擬訂處理原則。勞動部說,一切回歸有無提供勞務為認定基準,只要雇主未表示拒絕或採防止措施,一律要給加班費。

近年勞檢密度加大,企業除了備感壓力,也對官方勞檢認定標準有意見。勞動部為減少了降低與雇主紛爭,加強訓練勞檢員專業執法能力,勞動部針對企業常反映的七種勞檢地雷,擬訂SOP處理原則,強化執法立場,讓勞檢員有所依據。

勞動部說,只要雇主未表示拒絕或採防止措施,一律要給加班費(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行天宮、松江南京交通繁忙,是上班族的重要聚落。(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七大勞檢地雷中,與加班相關認定是最常見的紛爭,例如雇主以加班要事先申請,勞工於雇主不知情情況下自發性加班、下班後滯留公司處理私務等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其他如例假日電腦開機紀錄、下班後監視器拍到仍在公司、勞工補休未休等,也是常見爭議。

勞動部表示,過去勞動部曾有函釋說明,事業單位實施加班申請制雖無不可,但是如果雇主明知勞工在提供勞務,卻未表示拒絕或採取防止措施,必須認定是加班,要給加班費。亦即雇主不能以勞工未經申請就加班,不符工作規則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官員表示,加班單不是認定加班的唯一標準,若勞工於工作場所有提供勞務事實,都屬工作時間。

至於下班後滯留公司,勞動部認為,加班認定除出勤紀錄外,也要以事實認定,雇主若可提出證明勞工逗留公司並非提供勞務,就可認定非加班。但也要約訪勞工當事人了解滯留原則,並參考公司其他勞工出勤狀況,才能綜合判斷。

其他如以勞工電腦開機紀錄作為例假出勤依據,或打卡下班後被監視器拍到仍在公司等,勞動部表示,這些狀況是否屬於加班,都要進一步個別確認是否有提供勞務事實,不會逕自認定雇主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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