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智華、高行/台北報導
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新增休息日,休息日加班除本薪,還要多給加班費。勞動部原本前天解釋加班第九小時起不給本薪,立委蔣萬安和學者質疑「加班愈久領愈少」並不合理。勞動部昨改口宣布,第九小時之後加班也要給本薪,政策轉彎。
勞動部宣布,第九個小時之後加班也要給本薪。(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商總、工商協進會等工商團體聞訊後直呼「反對到底」,認為將導致雇主基於成本考量,更不願讓員工加班,反衝擊勞工權益,後續將和政府再溝通,盼恢復原先的計算方式。
勞基法修法,休息日出勤工資前兩小時另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第三小時起另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加班費。且為以價制量,休息日出勤一到四小時都算四小時加班費,五到八小時就算八小時加班費。
蔣萬安前天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勞動部在休息日上班加班費算式舉例僅列到八小時,第九個小時只有加班費,等於沒本薪。勞動部條件司長謝倩蒨答詢時指出,依法律文字,第九小時起雇主不需要再發給本薪,只要發給一又三分之二倍的加班費。
蔣萬安指出,加班超過第九小時工資反而變少,非常不合理。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也質疑,「那有做愈久領愈少的道理」,除加班費也要給本薪,勞動部有違法之嫌。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下午突然宣布,在休息日工作進入第九到十二小時後,雇主應加發這四小時的時薪。以月薪三萬六千元勞工為例,加班超過九小時、未滿十二小時,如果不含本薪,勞工加班費只能拿到兩千九百元,現在加發第九到十二時的四小時本薪,勞工可以拿到三千五百元,多了六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