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彭媁琳/台北報導
內政部27日通過「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預計114年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非都市土地上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如須配合遷移,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若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的權利受損,可申請「變更補償費」。
營建署副署長陳繼鳴表示,現在正在實施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內容還沒完成,要等各縣市政府明年4月起核定國土計畫並公告,交代土地資源利用方式,把每一筆土地區分用地畫出來,功能區分完成後,區域計畫停止適用,接下來就依照國土計畫法執行。
配合國土計畫遷移,將發補償費。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依據今年4月修正的「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將在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屆時將明確區分發展範圍,確保未來土地開發利用不再誤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法對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是以維持原來合法使用為原則,但若不符合未來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有國土保育保安需要時,這次新訂的補償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包含建築物或設施、農作改良物等,請民眾配合搬遷降低權益影響。
陳繼鳴指出,國家不會,也沒有必要把所有保育土地強制徵收,但在國土計畫分區中不能蓋房子的保育土地,還是可以進行農業、休閒等使用方式,尊重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補償辦法也規定,原本區域計畫法的「可建築用地」,包含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等,若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對於受損的建築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屆滿1年後,申請「變更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