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洪敬浤/台中報導
台中市地政局統計,每年調解30多件租屋糾紛,最大宗糾紛為簽約後反悔,例如租屋廣告寫套房,實際簽約後發現是雅房,常引起租賃雙方糾紛;其次為租屋期滿後,屋內設備損毀,也讓雙方難以順利解約。
台中市地政局長吳存金說,租屋最常見糾紛為簽約後反悔,常有單身族看到套房的租屋廣告,實際看屋並簽約後,才發現是雅房,廁所不是專屬於房客、得與其他人共用;到底能不能解約?得看個案而定。
台中市地政局統計每年調解的租屋糾紛中,最大宗是簽約後反悔,例如租屋廣告寫套房,簽約後發現是雅房。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地政局表示,房東若涉及廣告不實,例如在租屋廣告註明「套房」,實際上帶房客看屋時,沒有詳細說明,即使簽約後仍可能無效,得退還房客訂金或酌減租金;有時房客誤以為是套房,房東的廣告並未註明是套房,看屋時也善盡提醒責任,就無法解約。
房屋設備損毀也是常見的租賃糾紛,市府表示,曾有房東在租約到期後,發現沙發被割破,得更換沙發布面,因為沙發上的刀痕筆直、明顯,歸責於房客使用不當,得負責恢復原狀,或者支付相關的修理費用。
地政局表示,若屬於設備自然老舊、損毀,只要是正常使用下,不可歸責於房客,而得由房東承擔;例如牆面、地板有使用痕跡,房東就不能要求房客復原。
台中市法制局消保官表示,曾有房客租屋時,浴缸在洗澡時破損,若屬於老舊設施、自然使用情形,應該由房東自行負擔;即使房東要求房客負擔,房客也可要求計入折舊攤還,不能全部轉嫁給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