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針對「同工同酬、共同負責、禁止『登錄型』(定期契約)」等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三大原則將納入勞基法等相關法令,工商團體負責人都認為是「應該的」,但是,對共同責任部分,則視可歸咎於責任的部分來承擔,而非一視同仁、一體適用的「共同」擔責。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指出,「同工同酬」、「禁止登錄型」等原則,都是應該的,也是合理的。但是他也強調,原則上,同工就應該要同酬,但是,還是要視不同法人、不同公司的制度,雖然是同工,但是會因為資歷、績效的不同,而會有不同的「收入」。
工商團體有共識,派遣工3權益應納勞基法 (好房資料中心)
不過,對「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應負連帶責任」,林伯豐認為,應視職災發生的場域歸屬來定責任,例如,可歸咎於要派單位的責任,也就是說是要派方導致派遣勞工發生意外,當然是由要派單位負責;反之,則應由派遣方負責。
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李育家也認為,中小企業要的是彈性的人力調度,只要不限縮、限制企業任用派遣人力,或讓派遣制度失去彈性,同工本來就應同酬。
況且,不管是正職勞工、還是派遣勞工,其權益都應該獲得保障。商總理事長賴正鎰也說,派遣大戶是政府,若說有影響,主要是政府,民間企業的派遣人力也都享有勞基法,因此將保障派遣勞工的權益納入勞基法是合理的,也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