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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個案資料標準出爐!有防治需要就公布事業單位

#新冠肺炎 #疫情 #防疫 #居家 #地方
聯合報記者邱宜君、楊雅棠、陳雨鑫/台北報導
 
新冠肺炎疫情燒進研究單位及校園,有時資訊公開有時間落差,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也有單位質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不公布資料之正當性。指揮中心今公布依法發布確診個案資料之原則,陳時中強調「對於防疫有幫助我們就會公開」並公布與不公布項目對照表。
 
不公開項目包括姓名、收治醫院;職業、工作內容,及大眾運輸與公共場所活動史,若無防治需要也不公開。若任職於公部門、民營事業或機構,若有防治需要,先溝通後,可公開。
 
表/指揮中心提供
表/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表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特別條例第八條有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時,以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為原則,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惟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指揮中心呼籲,為防治及控制傳染病蔓延,保障全體國民健康為前提,指揮中心將依據上述原則進行確診個案資料發布;也請民眾收到未經證實之相關資訊時切勿轉傳,避免觸法及影響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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