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若民眾在生前有出售土地,不過在死亡時還沒辦妥產權移轉登記,該如何處理?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照《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過世者在生前出售土地,且訂有買賣契約書並已收取部分價金,不過到死亡時仍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給買家;國稅局官員說,該情況因為土地所有權仍屬於過世者所有,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
民眾在生前出售土地,不過在死亡時還沒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如何處理?聽國稅局說分明。示意圖/photoAC
官員指出,如果有親人於過世前有土地交易但尚未辦產權移轉,則繼承人對土地的買家有履行過戶移轉義務,並可將同額的土地價值列報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且如果有應收而未收的土地尾款,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生前與乙先生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將公告現值1,200萬元的土地以2,500萬元賣給乙,至甲過世時,還有尾款500萬元未收取,該土地也未辦理移轉登記給乙。
甲先生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甲已出售而尚未過戶的土地價值1,200萬元,並提供甲死亡前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書,經國稅局檢核後,繼承人有交付乙君土地的義務,將同額的土地價值1,200萬元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外甲尚未收取的土地交易尾款500萬元,則屬於遺產債權,應併入遺產列報課稅。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親屬是否有在生前出售財產、到死亡時還有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尾款尚未收取情形;如果親屬在過世前已妥善完成買賣交易及產權移轉登記,則依照交易價款金額列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