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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不服遭解職 提告勝訴

#地方 #兆豐銀行 #懲處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綜合報導

兆豐銀行2016年遭美國DFS裁罰1.8億元案,金管會歷經半個月調查,公布首波行政懲處,一次解除包括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在內的6位兆豐高層職務,創下金管會出手罰銀行最快、且最重的紀錄。蔡友才不服遭解除兆豐金董事職務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可上訴。理由尚未公布。

兆豐金控旗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首季一般業務檢查中,被指控2012年違反美國反洗錢法、銀行保密法相關行政規定,有法遵缺失,遭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6.5億元)。

一銀董座蔡慶年遭解職(右二),將由一銀總經理鄭美玲暫代,第一金控董事長,成為十四個月內第二位被解職的公股銀行董事長,前一個是兆豐銀行前董事長蔡友才(左)。 (圖/本報資料照)一銀董座蔡慶年遭解職(右二),將由一銀總經理鄭美玲(暫代,第一金控董事長,成為十四個月內第二位被解職的公股銀行董事長,前一個是兆豐銀行前董事長蔡友才(左)。 本報資料照

金管會調查後,指出兆豐銀有四大缺失,包括法令遵循人員工作安排有職務衝突,且未充分瞭解防制洗錢法令規範、負責海外分行管理之企劃處及稽核部門於知悉重大事件及重大缺失時,未充分及時提報董事會,未能落實公司治理、總行欠缺與DFS聯繫溝通,致未能有效減少DFS之疑慮、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

因此依銀行法解除蔡友才的兆豐銀法人代表董事,及兆豐銀前總經理吳漢卿、副總梁美琪、總稽核劉小鈴、法遵長陳天祿、及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共6人的高階職務,除蔡友才、吳漢卿都已經離職,其他4人都是現職,依規定,被「解除職務」後,5年內不能再出任金融業「負責人」或主管職。

金管會認定,蔡友才應負決策失當、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之責。他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於2015年10月已知悉該行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美國主管機關採取監理處分行動,但2015年11月及2016年2月紐約分行建議總行派員赴美溝通,其均未採納,致DFS認為該行漠視主管機關,應對本案負決策失當之責。

蔡友才與紐約分行經理於2016年3月24日共同署名回復DFS之信函中表示,董事會、高階主管瞭解所列缺失之嚴重性,經查當時該行尚未將檢查報告提報董事會,董事大多表示當時並未知悉,回復DFS信函內容陳述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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