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表示,發現兆豐銀新店分行有一名行員,有人頭戶房貸案件,4年半期間有28戶疑似人頭戶,核貸金額約3.5億,遭金管會重罰千萬元。
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表示,發現兆豐銀前石姓行員,在2015年7月至2019年12月間,為配合代書所引介的房貸案能於該行順利承做,沒有查證授信戶資料或放寬審查評估標準簽報案件等情形,並有協助非授信戶的第三人代為存入案關授信戶帳戶繳交貸款,共計有28戶房貸案件有疑似人頭戶貸款的表徵或缺失,違法行
為時間約4年6個月。
金管會表示,發現兆豐銀新店分行有一名行員,有人頭戶房貸案件,4年半期間有28戶疑似人頭戶,核貸金額約3.5億,遭金管會重罰千萬元。圖/聯合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