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民眾的土地被納入都市計畫後,如果因定期檢討變更後,損及其權利,以往提救濟都不被受理,大法官會議昨作成742號解釋,未來可向行政機關訴願,或向法院打行政官司救濟,立法機關也應在2年內就此部分完成立法。
都市計畫變更損及權益,可向行政機關訴願。(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都市計畫經縣市政府發布實施後,每3到5年要進行通盤檢討或變更,也由這屬法規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民眾不可以向政府提出訴願,或打官司告政府,這也讓許多地主相當不滿,主張自己權益被侵害為何不能救濟聲請。
本件釋憲案之一的是台北市南港區6名地主,他們共有的27筆土地在1972年被規畫為中央研究院用地,後來中研院用不到,台北市政府1992年公告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但其中「30%土地應作為公共設施(公園用地)」。
另一聲請人是台北市士林區的兆亨公司,公司的3筆土地原本是加油站用地,後來被北市府變更為交通用地成為遊客中心,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被不受理,向法院打官司也被裁定駁回,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是法規性質,但是如果因為變更損害到人民權益,或是增加提供給公共設施的土地比例,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應該「例外」允許,2件聲請釋憲當事人都可據此提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