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被檢察官指控二次與警察衝突,以兩次妨害公務罪起訴。但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林沒有積極攻擊警察,縱使警察因他推擠而跌倒,仍不成罪;此外,在公投盟負責人蔡丁貴被控違反集遊法部分,判決也以警方舉牌太過密集、處分有瑕疵為由,判蔡無罪。
318太陽花學運佔領立院等行為,台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多罪起訴學運領袖林飛帆(中)等22人,地院審理後昨天審結,22人全部無罪,庭訊後他們召開記者會說明後離開。(記者許正宏/攝影)
檢方起訴指控,林飛帆進入立法院時,被員警謝裕凱阻擋,他為掙脫阻擋,與謝員發生推擠,謝因而跌倒。但法官勘驗光碟後指出,林是為脫免執勤員警的攔阻,並非積極攻擊謝的身體而為的有形暴力行為,就算員警因此跌倒,無法認定是林飛帆故意用強暴方式所造成。
林飛帆被控的第二個妨害公務行為,是他在議場外向員警喊話,被檢方認定阻撓員警維持秩序。判決指出,檢方沒有敘述林飛帆喊的話有具體惡害,且林喊話後,在場員警還是繼續執行職務,沒有撤退,也沒有暫停執勤,員警有沒有因林的喊話產生畏懼,員警的勤務也沒有受影響,林沒有脅迫公務員,無從論罪。
針對蔡丁貴被起訴違反集遊法部分,判決中特別探討警方當初的解散命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除認定蔡與在場民眾因不滿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在立院外表達反對,是對攸關公共事務重大爭議所為的意見表述,應予尊重。
判決指出,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十、廿分鐘,且在四十五分鐘內舉牌四次,分別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執法時未衡酌集遊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即使蔡與現場民眾未遵守這種有瑕疵的行政處分而繼續集會並持續表達抗議訴求,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