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有民眾提問,名下擁有兩間房屋,一間作為自住用途,另一間以公益出租方式使用,為何公益出租的房屋反而需要繳納較高的房屋稅?
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回應,屋主若將閒置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對象,可享有公益出租人的租稅優惠。不過,該房屋必須符合《住宅法》第3條規定,為合法且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並需有門牌,如為自行增建的違章建築,則無法享受公益出租人的租稅優惠。
經查,該民眾的兩間房屋均有部分屬於違章增建部分。自住房屋的全部面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計算房屋稅;而公益出租房屋中,只有合法建築部分可按1.2%的公益出租人稅率計徵,違章增建的面積則需依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4.8%)計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房屋出租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且符合《住宅法》第3條的合法建物要求,在核定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務局將依主管機關提供的公益出租人名單或核定函,主動適用公益出租人稅率1.2%計徵房屋稅。
稅務局也提醒,自今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已施行,房屋使用情形的課徵方式從按「月」改為按「年」計算。若年度內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導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需在當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方能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或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