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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奇藝間接下架  消基會主張消費者可依法解約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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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經濟部9月3日公布修正「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間接下架愛奇藝及騰訊,影響眾多訂閱消費者的收視與契約權益。消基會今發新聞稿指出,因兩岸政策措施的改變,損害收視戶消費權益,呼籲主管機關應督導OTT-TV平台的台灣代理商;並依消保法規定,妥善處理收視戶契約爭議,避免消費者成為政策的間接受害者。
 
消基會指出,愛奇藝已將伺服器設於香港,台灣用戶改為連線到境外伺服器觀看影片,未來影片流暢度可能影響臺灣消費者的收視品質外,服務方面,也將因台灣客服中心的撤除,恐怕無法即時解決臺灣地區用戶的需求。此外,會員金流將轉為跨境交易,一旦缺乏國內相關法規的保障,增生契約風險,而用戶也會被迫額外支付跨境交易手續費。
 
愛奇藝遭台灣封殺,消基會指出,因兩岸政策措施的改變,損害收視戶消費權益,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解約。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林澔一攝影愛奇藝遭台灣封殺,消基會指出,因兩岸政策措施的改變,損害收視戶消費權益,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解約。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林澔一攝影
 
消基會認為,9月5日經濟部政令施行前,愛奇藝台灣代理商歐娣娣娛樂公司與收視戶簽訂的訂閱契約,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根據該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該法第11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且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基會主張,政令生效前與台灣代理商歐娣娣娛樂公司簽訂的愛奇藝收視訂閱契約,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解約,而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乙方(消費者)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業者)終止本契約。預收費用的返還,按第十四條規定,契約終止後,甲方(業者)向乙方(消費者)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監督OTT-TV平台的代理商依法履行義務,並維持客服中心於相當期限內提供服務,妥善並徹底解決退費等相關問題,才能真正維護中資OTT-TV平台兩百萬訂閱戶的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也表示,樂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制定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規範。然立法過程總是漫長,在該法尚未立法通過前,應優先推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台灣用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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