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果能證明支付的款項確定為未成年人自己所有,則免徵課贈與稅;但不能證明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就應課徵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所支付的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同法第24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表示,甲君今(113)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新北市一戶房地產,買賣成交價格2,000萬元,甲君的父親乙君(法定代理人)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示甲君存摺影本,證明該項支付不動產價金的來源,為甲君從102年至112年間受贈與自父親乙君及母親的存款。
經臺北國稅局查證甲君銀行帳戶於購置不動產時,已有足夠資金,且支付價款確實由甲君的銀行帳戶支付,經核定非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因此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父母如果主張子女買房置產的資金來源為受贈取得,應提供受贈資金的事實、並應針對受贈資金的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