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李先生來電,李先生的母親在2022年過世,已辦理遺產稅申報,並繳清遺產稅且取得證明書,繼承人有三人,想把大部分的遺產登記給其中一位繼承人,若協議分割遺產,其他兩位繼承人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應繼分為多的遺產時,民法並不會有所限制。
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不會視為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李母在2022年辭世,遺有土地一筆公告現值新台幣5,000萬元及銀行存款1,000萬元,合計6,000萬元,繼承人有甲、乙、丙。繼承人經協議完納遺產稅後,甲、乙取得現金,土地由丙繼承,雖然三人協議分配的遺產價值不相當,但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情形,不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先行繳清遺產稅,才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若繼承人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時,應就遺產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後再行協議分割,若有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需就墊繳的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的差額,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