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即可依遺產稅完稅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也就是遺產分配。在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遺產分配情況皆免課贈與稅。
官員指出,我國民法第1144條規定遺產應繼分規定,主要是發生繼承權糾紛時,法院可依照其標準確定繼承人應獲得的遺產權益;同時,我國也在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規定,多為應繼分的1/3~1/2,保障繼承人可取得最基本的繼承遺產比例。
依民法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繼承人為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則遺產應繼分為平均分配,且特留分為應繼分的半數。
但如果繼承人為配偶與過世者父母或兄弟姊妹,則配偶應繼分為1/2,其他繼承人應繼分平均分配,而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半數、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3。
例如一名配偶與兩名兄弟姊妹為繼承人,則配偶應繼分為1/2、特留分為1/4,兩名兄弟姊妹應繼分皆為1/4、特留分皆為1/12。
當繼承人為配偶與過世者祖父母,則配偶應繼分為2/3、特留分為1/3,過世者祖父母則平均分配剩下應繼分,再依照1/3比例試算特留分。
如果繼承人繳完遺產稅後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在分割遺產時,只要各繼承人皆獲得超過特留分比例以上遺產即可。
舉例來說,A過世遺留4,916萬元財產,其繼承人有配偶與兩名成年子女,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為1,916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兩名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0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剩下3千萬元計入遺產適用10%遺產稅率,即為300萬元。
繳完300萬元遺產稅後,遺產剩4,616萬元,配偶與兩名子女應繼分皆為1/3、特留分皆為1/6。如果三人協議由配偶取得3千萬元、兩名子女各獲得808萬元,可符合特留分規定且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