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有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並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這兩者的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對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也清楚舉例說明。
臺北國稅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

而父親如果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臺北國稅局舉例指出,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1,800萬元,頭期款需要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若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
如果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房產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在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的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國稅局表示,父母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並由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送給子女,兩者的贈與稅額大不同,民眾需多加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