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甲君以現金存入兒子乙君銀行帳戶後,又用來支付乙君購買股票的交割款高達5,000萬元;中區國稅局查獲後表示,為子女購買股票,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補稅478萬元。財政部表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為子女購買股票,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圖/翻攝自Google Map)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同贈與有六款情形,「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是其中一款。
中區國稅局表示,以贈與論案件如當事人未辦理申報而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處所漏稅額0.5倍至一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