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惠宜/台中報導
歸避贈與稅,又有新手法!中區國稅局發現,有父親利用公設保留地贈與移轉配偶、直系親免徵贈與稅的賦稅優惠,先找到買方、移轉後再買賣,實則將土地價金贈給子女,經追查後,不但要補徵高達128萬元的贈與稅,且開罰128萬元罰款。
都市計畫法第50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圖/好房資料中心)
中區國稅局審查二科科長沈志光指出,都市計畫法第50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因而有一名父親在101年12月間申報贈與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兒子,不到一個月兒子就將該地出售得款1500萬元。
由於轉移後立即買賣,時間點過於巧合,因而中區國稅局立即約談買賣雙方,發現在土地移轉前兩方就已談妥買賣事宜,卻先將土地移轉後再進行買賣,依法補稅並開罰。而依現行稅法,親子間贈與年免稅額為220萬元,多出來的金額則課以10%的贈與稅,因而該案主除要補繳128萬元的贈與稅,還得按補徵稅額處1倍罰款,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