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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避贈與稅 罰

#政策 #國稅局 #贈與稅 #課稅 #罰鍰

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查獲民眾藉贈與應稅建地的極小持分,再共同購入贈與免稅的公設地,並採用共有土地分割規避贈與稅,但實際上仍會被稅局認定為實質贈與要求補稅。近期查獲一起案例,已要求補稅加罰鍰達200多萬元,且同類型案例有增加趨勢,將加強查核。

民眾藉贈與應稅建地的極小持分,再共同購入贈與免稅的公設地,並採用共有土地分割規避贈與稅,但實際上仍會被稅局認定為實質贈與要求補稅。(圖/好房資料中心)

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先贈與子女應稅建地極小持分,再共同買入並由子女取得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大部分持分,再要求進行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的方式,實質上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財產並無不同。依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就實質贈與移轉的財產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查獲藉土地分割安排規避贈與稅案例。案例中夫妻甲君、乙君因年紀已高,打算將名下A建地贈與兒子丙君。因此甲、乙兩人先將贈與需課稅的A建地,其中的極小持分贈與給丙君。

後續甲君、乙君、丙君三人,再藉買賣名義,共同購入土地公告現值與A建地相當、贈與免稅的B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登記由丙君取得絕大部分的B土地持分;甲、乙兩人則分得極小持份,讓三人可共同擁有免稅與應稅土地。

之後三人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由甲、乙兩人取回該B公共設施保留地,丙君則拿到A建地。國稅局指出,雖然兩筆土地價值,依照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與原來持有比例價值相當,但實質上,甲、乙兩人已透過取巧行為,在未繳納贈與稅情況下,將名下A建地移轉給丙君,查獲後補徵甲君、乙君贈與稅與罰鍰合計200餘萬。

國稅局也指出,除了土地分割取巧外,也另包含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交換等辦法,近期已發現多起案例,將加強此類案件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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