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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優惠?他賣屋報稅14萬 最後竟暴增要繳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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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為了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3項要件者,出售房地的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3項要件包括:(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民眾賣屋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14萬元,但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不符合自住房地的適用條件,因此核定應納稅額破百萬元。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南台中四大行政區包括南區、南屯區、烏日區、大里區在軌道建設及新興重劃區開發帶動下,近兩年人口大增1萬2千多人,房市走熱。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中區國稅局舉例表示,甲君於113年9月間出售其於107年6月間買賣取得的A屋,並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54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14萬元。
 
經中區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7年7月雖設籍在A屋,但他從110年至出售期間都在外地工作,並查得A屋有出租的情形,因此不符合自住房地的適用條件,因此不准予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並核定應納稅額1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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