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張先生2017年7月1日買進A房地、2018年2月1日登記出售。張先生買進成本550萬元,再加上其他改良費用等130萬元,合計680萬,最後賣出價款為600萬元,因此申報損失80萬元。不過國稅局並未全數核認損失,由於其中有部分費用未檢附憑證,遭國稅局剔除,最後核定交易損失為50萬元。
🚄3分鐘就能到家!捷運便利宅立刻看!🎍想和爸媽住一起,40坪以上熱門精裝宅!
🔥 買房就要選對地段!「這裡」話題熱度正夯,搶先看>>
🏠頭前重劃區、純住公園宅,87戶限量搶先看>>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適用新制的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可自交易日後三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減除。圖/聯合報資料照

假設張先生後續在2019年8月1日出售另一符合房地合一新制的B房地,交易所得300萬元,此時可減除的A房地交易損失金額,應為50萬元,而非張先生原先申報的80萬元。